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鼓励在全国化工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调动全国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化工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化工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目的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评选表彰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活动,旨在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无私奉献、勇攀高峰、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化学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凡在国内化工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工程设计以及科技管理和成果推广等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不受单位性质和地区范围限制,只要为本单位或行业科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本职岗位上表现出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参加评选:
1、在化工行业科技工作岗位上有创新、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突破的先进工作者;
2、重视企业科技创新,在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科学决策、组织实施与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并为企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者;
3、近五年以来在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产业化、工程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做出突出贡献者;
4、近五年以来所获专利被采用,并取得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专利权属人或科技成果主要贡献者;
5、近五年以来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和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推荐程序
1、推荐单位
推荐工作采用条块结合、多渠道推荐的方式进行,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按以下渠道推荐不超过3名候选人:
1)全国性专业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化协会(或行办)推荐本领域或本地区的候选人;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推荐本系统的候选人;
3)中科院系统所属科研院所直接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4)有关高等院校直接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2、推荐材料
1)《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须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公章,如经推荐单位推荐,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表上附候选人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候选人代表性成果(专利、鉴定成果、科学技术奖等)或科技管理业绩(企业科技投入、企业盈利水平、企业获得的成果数及奖项等)有关证明材料;
3、上报要求
1)为便于评审,上述两项候选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电子版《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发到邮箱:shxhkjb@yeah.net;
3)各推荐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该推荐表和《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可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http://www.cpcia.org.cn/department/kjb/的公告栏)、国家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www.cippc.org.cn的首页)下载。
第五条 评审机构
1、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协会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评选办法的颁布、评审专家的聘任、确定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建议名单等。
2、设立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协会科技部。具体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推荐,评审活动的组织等。
3、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由评审办公室推荐(每年视申报推荐人情况推荐),评审领导小组批准、聘任。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各推荐单位推荐上报的候选人材料由评审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和表决,提出建议名单(草案)。
2、评审办公室将建议名单(草案)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查,评审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优秀科技工作者建议名单。
3、评审办公室将建议名单报请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确定正式表彰名单。
4、评审办公室将决定表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在《中国化工报》、《中国化工信息周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协会批准后予以表彰。对有异议的候选人,由评审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裁定,必要时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表彰
对评选出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导。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评审领导小组批准,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2011-09-22 9: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