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火炬计划--申报指南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动态信息   |   公示公告   |   政策法规   |   成果鉴定   |   科技奖励   |   技术转移
科技评估   |   咨询服务   |   煤化工   |   优秀工作者   |   石化装备   |   会展信息   |   专利信息   |   联系方式
火炬计划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石化联合会年度科技指导计划    
首页
通知公告
申报流程
申报指南
工作动态
与我联系
 火炬计划--申报指南

2010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10年,国家火炬计划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积极服务重点行业振兴和传统产业升级,服务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其环境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群体,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产业化组织和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国家计划引导、地方组织实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集聚和激活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技术和资本要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申报分为产业化引导示范、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产业化环境建设等三类。

 一、产业化引导示范

(一)支持重点 1.围绕电子信息、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等产业振兴,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2.围绕产业升级,重点支持产业链技术显著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其配套产品开发;显著改善和优化区域环境的工业污染预防及治理重大技术及产品开发;重点行业显著节能降耗效应的关键技术及产品开发;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重大灾害及安全生产预警技术及产品开发;基于产业和行业应用的软件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 3.结合“走出去”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国际市场以及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 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详见《国家火炬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2010)》。

(二)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项目技术成熟。完成中试或鉴定,或已有小批量生产;已获得相关行业生产许可,如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评合格报告等。 3.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后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4.申报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还需满足: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300万美元;项目完成时可形成明确的出口创汇能力

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一)支持重点 1.围绕国家高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集群技术升级,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培育和形成;支持创意、动漫、游戏、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集群的培育和形成。 2.结合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创新型园区、特色园区等工作,支持国家高新区内重点产业集群、产业技术联盟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支持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内围绕产业升级开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中试、产品及质量检测等专业类技术平台,支持产业联盟网络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外包、工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综合类服务平台。 4.支持软件产业基地为提高服务能力、发展产业技术联盟和创新集群,升级公共技术开发平台和产品测试平台,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专业化服务平台,完善带动产业升级的创意产业和服务外包支撑平台,创新促进创业就业的信息与培训平台。

(二)申报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均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申报单位必须是集群中的企业或服务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2.集群应具有市场化集聚特征,产业规模30亿元以上,产业链相关企业数量50家以上;已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已建立面向产业集群技术升级或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3.集群中企业类项目,应突出体现对产业链技术升级的示范性和带动性,切实解决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点,申请项目之间有产业关联。 4.集群中机构类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或服务内容,有较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团队。服务机制与模式合理有效,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 5.集群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中具有集聚特征的产业集群。

(三)申报说明 1.申报组织由申报部门自上而下方式统一组织、推荐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个集群,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集群;集群项目限于国家高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 2.每个集群内申报项目不超过8项,其中企业类项目3-5个,机构类项目不超过3个。集群内申请项目之间要有产业关联和技术服务相关性,所申请项目对产业技术提升有较大促进作用。每个集群须附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集群3年发展规划,一式三份。 3.每个项目材料单独成册,采用“打捆”方式申报,即企业和机构类联合申报方式,并附项目清单。

三、环境建设项目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支持重点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检测检验、人才培训、孵化服务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的专业化发展,促进天使投资人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效结合。 2.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中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二)大学科技园 1.支持重点 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集群,提升专业孵化能力,重点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建设。 2.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中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大学科技园。 (三)生产力促进中心 1.支持重点 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工作。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工业分包、节能减排、工业设计等共性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围绕区域和行业特色开展专业化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升级。 2.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中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体系建设,必须是科技部确定的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省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其他方向,必须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支持重点 支持促进国家公共财政投入的各类计划形成的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转移项目;促进为本地区产业结构调和优化升级,搭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促进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的项目;促进与院校联合开展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训项目。 2.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中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五)国际化依托机构 1.支持重点 继续推动实施科技兴贸促进行动,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开展的出口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标准认证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引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国际创新资源,开展跨国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等国际化发展提供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为海外科技园提供支撑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等。 2.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中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国际化服务的经验和2个以上的成功案例。 (3)项目具有明确的国际化服务功能定位和目标服务群体,对通过项目实施可实现的服务目标和效应有明确的阐述,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际合作依托机构、海外科技园服务机构。

(六)培训、投融资和成果推广依托机构 1.支持重点 围绕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人才、技术、国际化、宣传、统计等培训,重点支持各类培训平台建设; 围绕科技与金融结合,重点支持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做投融资服务的金融平台建设; 围绕科技成果推广,支持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和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平台建设,支持推动行业或区域成果推广服务体系(联盟)的建设与发展;支持科技成果展示交流的组织和知识产权的交易运营。 2.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中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有较好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资质 培训平台建设项目:具有一定培训条件、相对固定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资格和许可、能承担火炬计划重点培训任务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投融资平台建设项目: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且担保额度累计达到5000万元的科技金融担保机构。成果推广项目:承担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及平台建设任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或社会专业机构。 三、支持方式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式以政策引导为主、专项资金支持为辅,分为政策引导项目和重点项目。 政策引导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多方位服务。 重点项目原则上给予国拨经费支持,各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6号楼 邮编:100723
电话:010-84885721,84885726 传真:010-84885052 邮箱:cippc@cippc.org.cn
京ICP备12037389号-1 版权所有:国家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